最新訊息 -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03-29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病主法》的基本理念是確保病人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且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選擇不施加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

 

核心主旨

本法主要有三大理念:「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病主法》是以病人本人為主體、以保障病人自主權為核心價值,可說是醫事法規立法上的一種典範轉移,期望能達成同時尊重病人自主權利與醫師專業意願和降低社會成本的多贏目標。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

過去《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課予醫療機構或醫師告知的義務,但告知對象是籠統的「病方」而非「病人」,也就是說包含病人在內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等都是告知的對象,知情權並無不同,在臨床狀況上常導致病人本人被隱匿自身病情。就連施行手術、麻醉或特定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前,病人都沒有優先的選擇與決定權,醫療方只需要取得「病方」中任一人的同意同意就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病主法》第4條第1項宣示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第2項近一步規定病人以外的其他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所採取之作為。對於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具有高度突破性。依此,病人亦最具優先性,其他人的想法不得凌駕病人本人的自主意願。第5條第1項重申醫療方一定要將病情和治療資訊告知病人,僅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方得告知病人的其他關係人;換言之,其他關係人的知情權至少應經病人的默許。

 

 

法規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0017800-1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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